江蘇省特種設備管理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行業發展需要,規范行業行為,促進我省特種設備生產、充裝、使用、檢驗檢測等相關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和《江蘇省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團體標準是指由省協會根據市場需求,組織針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方法和相關質量管理工作制定的技術指南和行為準則。
第三條 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協會會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自愿采用。
第四條 為確保標準編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適用性,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適應發展需求;
(二)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三)相關方協商一致;
(四)廣泛參與、公開透明。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第五條 省協會團體標準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團體標準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團體標準的工作程序、工作規則。依據標準化有關規定,結合行業實際,制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工作細則等重要文件。
(二)負責團體標準的規劃、組織制定及相關管理。
1、開展國內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質量管理等相關標準體系的收集、比較、研究工作,建立團體標準體系和框架;
2、對團體標準工作進行戰略規劃,確定優先實施的工作內容,并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持等服務;
3、制定團體標準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團體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協調、報批、公布、復審、修訂等工作;
4、開展團體標準的解釋、宣貫、培訓、研討、技術咨詢活動,提高協會會員與社會公眾對團體標準的認同感和執行力;
5、適時組織開展團體標準的實施效果評價,提高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強國際溝通與交流,組織開展國(省)內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技術、學術交流活動,參與特種設備直接相關的知名標準化組織的交流活動。
第六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查和標準審定工作,委托江蘇省特種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標委會”)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專家對項目進行技術審查。
第七條 團體標準工作組(以下簡稱“標準工作組”)負責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標準工作組是指為制修訂某一標準而組建的工作小組。標準工作組對所起草的團體標準的質量負責。
標準工作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自愿參加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2、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
3、具有必要的標準化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4、具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有維護全局利益、聽取不同意見的精神;
5、具有較強的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三章 團體標準工作程序
第八條 團體標準的常規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或廢止。
第九條 團體標準的提案和立項申請:
1、協會會員單位提出團體標準提案;
2、協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團體標準提案;
3、相關機構或部門委托提出團體標準提案。
第十條 團體標準提案由標準管理部門提交省標委會投票表決,做出核準標準立項、需協調后立項或不予立項的批復。獲得參與投票單位半數以上贊成票的提案可批準立項。
第十一條 標準核準立項后,原則上由提案單位負責組建標準工作組,并報協會批準。工作組的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
第十二條 標準工作組成立后,應制定工作計劃,內容包括:標準名稱和范圍;標準的主要內容;工作安排和計劃進度;工作組內部分工,調研計劃及試驗驗證等。
第十三條 標準工作組依照工作計劃開展起草工作,在調查研究、分析計算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草案。
第十四條 標準工作組對標準草案達成一致意見后,向標準管理部門報送標準草案最終稿等有關文件,由標準管理部門登記后,形成征求意見稿。
第十五條 征求意見稿由標準管理部門負責發放給行業內與本標準密切相關機構和人員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形式為信函征求或網上征求,期限一般為30日。
第十六條 被征求意見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在截止日期前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當書面說明論據。
第十七條 標準工作組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逐條提出處理意見,對未采納或部分采納的意見須說明理由或依據,必要時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征求意見階段,對反饋意見,作出下列處理:
(一)如果反饋意見分歧較大,征求意見稿需要進行重大技術修改,標準工作組應向標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標準管理部門確認后,將標準草案返回至起草階段;
(二)標準工作組在綜合分析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后,形成標準送審稿。標準工作組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文件交至標準管理部門,提請審查;
(三)項目遭到持續性反對或存在不宜進入審查階段的因素,標準工作組可向協會提出終止項目的申請,經協會研究批準后,則項目終止。
第十九條 標準送審稿由標準管理部門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采用會審或函審的方式進行。審查時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使標準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爭取獲得最大范圍的擁護。審查意見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獲得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方為通過。
第二十條 審查階段,根據審查意見,可給出下列審查結論:
(一)返回征求意見階段。征求意見稿沒有通過審查,返回至征求意見階段;
(二)重復審查階段。征求意見稿沒有通過審查,由標準工作組修改后,重新提請審查;
(三)建議終止項目。征求意見稿沒有通過審查且發現存在不宜進入報批階段的因素,審查人員提出終止項目的建議,經標準管理部門研究批準后,則項目終止;
(四)進入報批。標準送審稿通過審查,由標準工作組進一步完善后形成標準報批稿。
第二十一條 標準工作組根據審查結論提出標準報批稿,報標準管理部門審核。報批材料包括:
1、團體標準報批單;
2、團體標準報批稿;
3、團體標準編制說明;
4、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附會議參會人員名單或函審單);
5、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6、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7、上述全部材料的電子版本。
第二十二條 標準管理部門對審核合格的標準進行編號,報協會理事長審批。批準后的團體標準通過文件發布。
第二十三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江蘇省特種設備管理協會代號(JSTX)、標準種類號、標準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采用雙編號的表示方法。示例:T/JSTX××××-××××/ISO××××:××××
第二十四條 團體標準原則上每四年復審一次,由標準管理部門采用會審或函審的方式進行,確認其繼續有效、予以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五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根據發展需要,任何組織或個人有修改或補充建議時,可隨時向標準管理部門提出。由標準管理部門委派制定該標準的標準工作組負責調研、討論,形成工作組意見。如確需修訂,經標準管理部門審核后,即可啟動復審程序。
第二十六條 團體標準根據復審結果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團體標準確認繼續有效;其團體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
(二)需要修改的團體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相關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修訂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修訂后批準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廢止的標準號不再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對于已有成熟標準草案的項目,如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制修訂項目和對現有標準的修訂或其他標準的轉化項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項階段直接進入征求意見階段或審查階段。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特種設備管理協會負責解釋,版權歸江蘇省特種設備管理協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